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
来源:区电子政务办 发布日期:2015-06-09 15:48:46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机关效能,改进作风,加快建设“为民、务实、清廉、高效”机关,创建一流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科学跨越、富民强省,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近几年,特别是省第九次党代会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在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制度不健全、权力运行欠规范、审批检查事项偏多、机关办事效率不高等问题,制约了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优势资源和生产要素加速向发展环境最优区域聚集,发展环境已成为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面临国家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际和沿海产业转移、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抓住机遇,加快推进科学跨越、富民强省,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全省上下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建设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制的迫切需要,是创建一流经济发展环境、抢抓发展机遇、提高我省长远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勤政高效、优化环境、促进发展为主要内容,以建章立制、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考核奖惩为抓手,规范权力运行、改进机关作风,切实解决机关效能和发展环境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和依法办事有明显进步,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有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机关工作和发展环境的满意度有明显提升,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基本原则:坚持围绕科学跨越、富民强省的奋斗目标,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效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来检验机关效能建设的成效;坚持思想教育,提高干部素质,转变观念,改进作风,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坚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严格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不断解决作风和效能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上水平。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和保障机关效能的制度建设。各级各部门要依法清理审核行政权力,编制职权目录。要根据科学严密切实管用的原则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从权力来源、工作职能、岗位职责出发,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和权力运行环节、岗位及其时限,绘制职权流程图,建立健全规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制度体系,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按照“转变职能、科学管理、严格要求、提高效能”的要求,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为目标,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失职追究制、窗口部门一次告知制等制度。要规范司法、执法人员裁量权,健全司法、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要完善制度执行的配套措施,建立行之有效的机关效能内控机制。要坚决废止与中央和省里精神不相符的文件,取消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规定。要将制度建设贯穿于机关效能建设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形成用制度规范机关效能的长效机制。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继续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年检事项,省、市州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清理下放行政审批权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要求,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由省直部门依法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办理的,一律委托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直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由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办理。省、市两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强县扩权”的原则,向县级政府部门下放权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上收。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年检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设定听证、实施透明和结果公示制度,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三)推进办事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适应行政审批权下放的新形势,各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措施和功能,逐步将政务服务中心建成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公开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效能投诉等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和为民办事中心。要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对不涉及保密的事项一律公开办理依据、办理过程、办理结果,试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要按照县级以上政府全面覆盖、行政权力全面覆盖的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省、市、县三级政府互联互通的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推进网上许可、网上年检、网上征收、网上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信息、网上公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网上行政效能投诉和监察,实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按照缩短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确定各项事务办理的具体时限,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减少办事时间。司法机关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公正地办结案件。上级机关在部署工作、部门之间在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部门内设机构在履行职责办理事务时都应当按照高效快捷的要求确定时限。对在公布和承诺的时限内未能办结的,要实行延时问责。
(五)全面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及涉企部门要建立走访企业、服务企业、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的机制。健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政企座谈会、企业联系点等制度,主动查找和解决涉企执法、检查、收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精简、合并涉企检查,建立部门入企执法检查前到同级优化办备案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的检查事项以及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的检查工作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试行每月1—20日不到企业开展常规性检查的制度,合法检查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增加企业负担,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收费的一律不准向企业收费。严禁对企业和行政相对人乱检查、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严禁对企业投诉进行打击报复,严禁强行要求企业接受参观,严禁向企业强揽工程。继续落实“绿色通道”等制度,优化招商引资、口岸通关等环境,对入湘创业的企业和投资者推行全程全方位服务。完善解决企业合理诉求。严肃查处损害企业投资发展环境问题的案件,进一步营造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提升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的工作氛围,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认真落实“三个不吃亏”的要求,实行优进绌退,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要加大干部教育力度,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使广大干部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转变作风,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和为民服务的本领,切实解决制约机关效能建设的干部队伍素质问题。
(七)改进机关作风。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提高为人民服务的主动性,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要结合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继续开展作风建设主题月活动,深入基层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着力解决机关“事难办”和“懒、散、慢”的问题。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反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大力精简会议、文件以及论坛、庆典活动,严格限制和减少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加强机关及干部作风建设。
(八)强化机关效能建设监督机制。针对效能建设中重点环节和问题,综合运用党风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开展监督检查。要继续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和优化环境测评活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效能监督员、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定期组织监督和测评活动,推选网上测评,将测评结果纳入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并切实抓好督查和整改。要完善效能投诉及时受理和查处制度、机关效能网络投诉和受理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对各部门开展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的机制。要完善查究问责制度,制定《关于对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理办法》。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机关效能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或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各部门负责人抓效能建设不力,致使本地本部门出现严重效能问题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九)严格机关效能建设评估。要根据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研究制定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告诫、诫勉教育、组织处理、纪律追究等实施办法;要把效能建设绩效考核工作与目标管理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述职等有机结合起来,将效能建设情况和成效纳入对各级各部门及其干部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组织领导
机关效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紧迫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统筹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效能办具体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坚决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环境地方和部门责任制,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实际,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不断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成效。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对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环境政策制度、重大部署、工作成效、先进典型等方面的宣传,形成人人讲效能、处处抓效能的社会氛围,推动机关效能建设的深入开展。
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范围是:全省乡镇以上(含乡镇、街道)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公共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