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电政办       发布日期:2017-12-21 09:30:13

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9日


长沙市天心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3号)、《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依法行政、权责一致、齐抓共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三)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演练。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政问责。

第七条 各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职责:

(一)全面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组织、实施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提升城乡污水处理能力。

(三)支持、协助所在街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职责:

(一)督促指导本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二)完成上级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对排污单位的日常巡查和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设立环保办,配备至少一名环保专职人员负责环保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家庭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污染企业的查处工作。

(三)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及时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  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对园区、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编制或配合上级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环境管理。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依法制定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八)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九)拟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三)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园区、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并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区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第十条 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工作责任

(一)区纪委(区监察局):

1.负责查处各园区、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机关有关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

2.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绩效考核办: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负责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追究责任。

(三)区金融办:

1.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

2.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四)区政府法制办:

1.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2.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办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区发改局:

1.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2.发展循环经济,协调推进区级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负责节能监管工作,监管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监管能源行为、重大项目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引导、推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及太阳能光伏发电、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利用,促进清洁低碳生产。

3.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市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

4.组织实施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5.统筹、协调全区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工作。

6.落实市级关于全面深化两型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

(六)区教育局:

1.指导、组织区属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恶劣空气状况下,可能威胁学校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七)区科技局:

1.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建设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应用平台,鼓励环境保护技术产学研结合,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2.加强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用于环境保护研究。

3.将环境保护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4.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普及环境科学知识。

(八)区城乡建设局:

1.防治全区污水、废水排放,防治全区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组织创建绿色施工工地,依法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对违反《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情形进行处罚。

2.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虽然取得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但未按要求向城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罚款,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贯彻和实施绿色建筑标准,推广绿色建筑。

4.指导、组织、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对私设排污口进行取缔。

5.配合市住建委加强城市自来水水厂监管,保证出水水质安全。

(九)区民政局:

1.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社团进行登记注册,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

2.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十)区司法局:

1.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十一)区财政局:

1.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2.拟订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组织研究和实施相关财政政策,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3.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4.依法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区人社局:

1.将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园区、街道办事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加强考评,落实奖惩。

2.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相关问责处理决定并进行备案。

3.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十三)区商务和旅游局:

1.坚持“环保优先”的原则,严格对招商引资工业及其他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准入,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2.负责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和监督工作,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3.配合市旅游部门编制旅游专线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与相关部门共同有效防止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十四)区文体新局:

1.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负责检查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擅自从事经营娱乐活动的场所严格执法。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治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

(十五)区卫生计生局:

1.依法加强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对有二次供水单位水质的抽检,抽检覆盖率达100%,对市政管网末梢水进行卫生监督检测。

2.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执法,配合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查处行政事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

4.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及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预防和控制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疾病。

(十六)区审计局: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支出情况的审计监督,推动政府依法增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监督有关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2.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做好对街道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按照审计署统一部署,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十七)区农林水利局:

1.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严格审批从水体取水和河湖排污的设置,建立水资源使用权市场,完善水权管理和转让制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

2.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3.开展辖区内江河湖库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

4.负责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环保、建设等部门对私设排污口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强农用地污染防治和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6.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7.加强农产品地环境安全监管,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组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8.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加强农业用地污染防治。

9.加强监管,严格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工作。

10.推进城乡造林绿化,负责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11.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做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2.落实市人民政府畜禽养殖禁限养相关规定,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和畜禽禁养区养殖业全面退出。

(十八)区食药监局: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打击购买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十九)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执法大队):

1.组织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垃圾禁烧监管。

2.组织监管全区建筑垃圾(含渣土、砂卵石等)运输、道路冲洗保洁、城乡结合部道路扬尘防治等工作。

3.加强餐饮油烟监管,规范管理露天烧烤等经营活动。

4.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查处夜间违规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5.查处在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所使用发电机噪声扰民的环境违法行为。

6.依据本部门职责,做好长沙市湘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二十)区经信局:

1.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负责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

2.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督促工业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产业促进、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3.推进工业领域清洁生产,组织重点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4.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目标考核与监察工作,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行动方案,采取措施推进工业环境保护,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5.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

6.负责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重要生产要素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十一)区交运局:

1.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推进绿色交通建设,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营运汽车。

2.配合组织淘汰城区黄标公交车和出租车,督促城区油罐车业主单位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3.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4.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道路、水路运输的许可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5.会同环保部门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在用机动车执行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二)区统计局:

1.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二十三)区安监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机械等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3.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的安全整治,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4.负责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及时将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移交环保部门处理。

5.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四)区工务局:

1.组织开展湘江天心段沿岸排污口整治工作和城区排口截污改造工作。

2.组织实施园区外污水管网设施建设。

3.负责重点工程的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对暂未施工的裸露土堆、场地进行覆盖和绿化。

(二十五)区市政局:

1.负责辖区内已建成排污口的日常维护和疏浚。

2.牵头对未硬化道路及社会路口进行硬化,对破损的道路及时修补,承接的市政工地做到环保施工、定时洒水,控制扬尘污染。

(二十六)区环卫局:

1.组织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2.加大道路清洗力度,逐步提升全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

3.组织监管全区建筑垃圾(含渣土)运输、道路冲洗保洁、城乡结合道路扬尘防治等工作。

(二十七)区园林局:

1.严格执行《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确保依法实施规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对自然遗迹、人文踪迹、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的保护。

2.保护当地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二十八)区公安分局:

1.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受理,受理环保部门移交的需要行政拘留的案件和涉刑案件;落实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环境污染紧急案件联合调查、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会商督办、联动执法联席会议等执法衔接配合工作机制。

2.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对被检查相关企业拒绝进入现场,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3.依法查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4.加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管。

5.配合做好长沙市湘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6.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二十九)区工商分局:

1.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2.负责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3.依法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管、防止污染环境。配合相关部门,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责令依法变更或注销营业执照。

4.负责依照职责在流通领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减少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

5.依照职责负责对流通领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生产加工领域涉及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等产品质量进行监管,以及燃油品质升级过程中的油品质量监管工作。

6.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三十)区规划分局:

1.以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优化规划区工业布局,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

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开发利用等综合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城市建设等专项性规划时,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十一)区质监分局:

1.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要求,依法采集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加强企业和产品列入湖南名牌和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减少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

2.负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使用的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依法对用于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管。

4.负责对生产领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减少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

5.负责对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生产加工领域涉及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及其他添加剂等产品质量进行监管,以及燃油品质升级过程中的油品质量监管工作。

6.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调查处理。与环保等部门共同对锅炉的安装及使用登记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管检查。

(三十二)区国土分局:

1.协助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产权登记和使用制度,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

2.开展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防治地质环境灾害,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行为。

(三十三)区交警大队:

1.组织淘汰黄标车,实施黄标车强制报废制度,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设限行标志,依法处罚黄标车闯禁行为。

2.建立与环保部门信息共享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与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等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3.在中心城区内实行机动车禁鸣,设禁鸣标志,依法查处在禁鸣区域或路段鸣喇叭的行为。

第十一条  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机制。

(一)区人民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区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及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二)将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本规定的环境保护职责,没有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区人民政府及区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各园区、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四章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责任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生产经营环境行政许可。

(二)履行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缴纳排污税费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五)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环保责任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自觉采取低碳、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并对造成影响和损害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社团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时,应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和传播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对污染排放者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对其有关环境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区直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做好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保职责,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区直部门应当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调整变化的,其职责依法相应调整变化。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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