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通知 长政函〔2014〕74号
来源:区住保局 发布日期:2016-11-14 14:19:25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通知
长政函〔2014〕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住房保障准入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保障收入标准
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由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不高于1010元调整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不高于1893元,即不高于2012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2524元的75%。
二、调整住房困难标准
住房困难标准由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调整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拓宽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对未婚、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对象以及有房屋产权登记记录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范围:
(一)离异、丧偶或年满30周岁未婚的单身对象,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并且符合我市住房保障其他条件的;
(二)离异单身,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住房,但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证明已归属对方,无其他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在离婚满5年后申请,并且符合我市住房保障其他条件的;
(三)曾有房屋(含福利分房)产权登记记录,但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等证明)转让房屋已满5年或者因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事实无房,并且符合我市住房保障其他条件的。
以上对象中,属于无房(含事实无房)的,按无房户标准给予保障;属于住房困难的,按住房困难户标准给予保障。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政策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信息公开,实行阳光操作。
五、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可以参照本通知实施。
六、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有关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