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浏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重点办事服务 > 保障性住房申请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住保发﹝2015﹞8号

来源:区住保局       发布日期:2016-11-14 14:20:11

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住保发﹝2015﹞8号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5〕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保障方式及租赁补贴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二)实物配租面向本市城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城市户籍家庭和单身人员(含棚户区、片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三)租赁补贴面向本市城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城市户籍家庭和单身人员。租赁补贴标准:低收入无房户每人每月160元;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每人每月80元,但一个家庭可享受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最高每月不超过800元。租赁补贴标准将适时调整。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离异、丧偶或未婚,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1、一般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本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

2)收入: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3)住房:无房或住房困难。

离异、丧偶或年满30周岁未婚的城市户籍低收入单身申请人,还须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对象。

2、棚户区、片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征收中的低收入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关系人申请条件:

1)私有房屋被征收人是指私有房屋产权人本人或经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产权继承人、共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①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

②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③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④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标准(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认定)。

2)公房承租人是指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①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

②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③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

④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标准(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认定)。

3)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是指与私有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户口在同一征收地址上且征收公告前已迁入拆迁地并居住在此的父母、子女,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①除在被征收房屋居住外他处无住房;

②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且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

③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

④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标准(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认定)。

4)关于住房和收入特殊情况的处理:

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另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征收补偿款项在25万元以内(补偿款项在25万元以上有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的除外)的可以申请。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房;

2、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从毕业的次月起算); 

3、在本市市区就业且申请之日前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 

4、符合本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房;

2、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满1年,且申请之日前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含);

3、持有本市城区有效居住证;

4、符合本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三、落户时间、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认定

(一)关于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申请对象落户时间的认定

1、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

2、原户籍在长沙市城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中专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计算。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3、因工作调动、读书或劳动教养、服刑,户口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二)关于城市户籍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认定

1、城市户籍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进行认定。

2、持有我市城镇户籍,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以下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5)其他经区级以上公安部门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3、申请人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虽不在市区,可计入家庭人口。

4、现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读学生。

2)未婚的现役军人。

5、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以居民户口簿登记为准。

6、一个家庭只能同时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三)关于无房或住房困难的认定

1、认定标准: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申请之日前退出的除外),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含经适货补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棚改安置补贴购房、“半边户”安置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2、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3、本人及家庭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含已核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和已进行房屋产权预告登记房屋)且无事实拥有房屋(含实际拥有房屋产权但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可以认定为无房。

4、特殊情况:

1)离异满5年的单身人员,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住房,但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证明已归属对方,无其他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可以认定为无房或住房困难。

2)曾有房屋产权登记记录,但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等证明)转让房屋已满5年或者因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事实无房的,可以认定为无房。

(四)关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
  1、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由户籍所在地(非本市城区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进行认定。

2、本市城区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不高于1893元;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低于2524元。住房保障收入认定标准适时调整。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的确定

城市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离异、丧偶或未婚的单身人员,可以由本人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须携带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下同)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承诺: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房、收入、婚姻状况等有关情况,并同意公示;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申请材料

1、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申请对象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一般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③婚姻状况材料;

④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农业户口除外);

⑤低收入单身申请人,应提供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的材料;

⑥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棚户区、片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中低收入的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关系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③婚姻状况材料;

④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新就业无房职工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大中专院校的毕业证书;

4)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5)申请人为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应提供本市城区有效居住证;

6)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3、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

3)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4)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审核流程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实行“三级审核,二级公示”制度。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受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住建委、民政局、人社局以及长房集团等职能单位发送申请对象的核查信息,在各相关职能单位核查后进行初审和公示、区住房保障局复核、市住房保障局审批发证和公示。

(一)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和公示

  • 受理申请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并采集申请人的头像和指纹等信息,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能够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资料或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由核对人员签名、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核对的申请资料,并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件收据》。

2、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住建委、民政局、人社局以及长房集团等职能单位发送申请对象的核查信息。各职能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规定及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户籍、住房、收入、社会保险缴纳及直管公房租住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比对结果反馈至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齐反馈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对象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住房、收入、社会保险缴纳及直管公房租住等有关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对象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理由,并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异议成立的,书面通知被异议人,告知具名的异议人(口头方式告知的,应书面记录告知情况);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具名的异议人,并于核查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信息、公示及异议核实情况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将按要求签署意见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有关职能单位核查材料、公示表等资料提交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局。

(二)区住房保障局复核

1、区住房保障局收到资料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街道办事处是否按要求进行受理、初审和公示,表格填写、意见签署及盖章等手续是否完备、信息录入是否正确。

2、区住房保障局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按要求签署意见并加盖区住房保障局公章,将复核情况上传至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将书面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局审批。

(三)市住房保障局审批和公示

1、市住房保障局收到资料后,应当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条件,区住房保障局复核手续是否完备,表格填写和各级意见签署及盖章是否齐全,上传的电子档案是否与纸质档案资料内容准确一致。

2、市住房保障局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对象,核发《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单》,并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规定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保障期间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者收入、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因住房、收入、户籍、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调整的,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届满需要继续保障的,保障对象应当在租赁期满 3个月前申请续保。申请变更保障或续保的、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1年以上并申请保障方式转换的、轮候满1年后配租的,应当重新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三)申请人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理。

(四)开发区(含各类经济功能园区)以及用人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开发区职工以及本用人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及分配方案由产权单位制定和实施,认定标准、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报所在区住房保障局和市住房保障局备案,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局统筹面向社会配租。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审核过程中知悉的申请对象及异议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