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户籍窗口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默认部门 发布日期:2016-07-27 16:24:03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和省公安厅《福建省县级公安机关警务公开规范内容(试行)》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各级户籍窗口建设,明确人口信息系统建立后户籍窗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办理时限以及相关表册,特制定本规范。
一、户籍窗口建设
1、户籍接待室要求。户籍窗口环境要整洁有序,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有条件的要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2、户籍窗口服务要求。户籍窗口要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户籍民警在工作时间要警容严整,需放置服务台卡,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对孤寡老人、残疾人和有困难的群众要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3、户籍窗口受理要求。公民办理户口登记、申请居民身份证等有关事项,由各级户籍窗口(户证中心)受理核办,并向当事人出具《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式样一)。户口调查核实材料由公安机关内部传递、限时办理,不得让群众自己跑审批、找民警。户口事项的核准、审批结果也由户籍窗口统一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联可到户籍窗口查询有关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情况。
二、简化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程序
(一)办理户口登记
1、公民申请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只要合法证件或相关证明齐全的,各级户籍窗口直接核办。
2、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应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式样各地自定),户籍窗口受理,经调查核实,逐级上报审批。公民申请户口迁移等需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的,应填写《入户申请表》(式样各地自定)。
3、户籍窗口在办理公民户口登记事项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后,要求当事人对《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内容进行核对确认,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
4、户籍民警办理户口登记时,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主项差错,当场发现,当场纠正;事后发现的,需由当事人提供原始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予以纠正。
5、公民要求出具《户籍登记证明》(式样二)时,户籍窗口应根据《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项目内容出具户籍证明。
6、派出所、公安局分管领导可授权户籍窗口直接核办户口登记、户口迁移等事项,简化办理户口核准审批手续。分管领导、上级业务部门要定期检查户籍窗口办理户口事项质量,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过网络或文件形式通报。
7、各级户籍窗口(办证中心)在受理户口事项后,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县级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审批的,县级户政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上报设区市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审批的,设区市户政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报传送过程中要做好交接登记工作。
8、办证中心要建立与派出所的日常工作联系制度。每周一次将各派出所辖区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等变动情况、月统计报表及人口信息系统中发现的重漏人员、户口项目差错通知派出所,派出所要及时将有关核实情况及未落常住户口人员情况通知办证中心,并做好户口历史档案保管查询工作。
(二)办理居民身份证
1、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只要符合规定,照片合格,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并出具《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公民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联到户籍窗口领取居民身份证。
2、户籍窗口受理公民因变更、更正年龄、姓名、民族等项目变动、迁移变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证号重错等原因申换居民身份证时,必须执行发新证收缴旧证的规定,并填写《缴销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式样三),做好登记销毁工作。
3、户籍窗口接受公民报告居民身份证丢失时,应在《常住人口登记表》“记事”栏中记载。
4、公民因证号重错纠正,证件缴销、丢失等情况,要求户籍窗口出具证明的,户籍窗口应按登记情况出具证明。
5、户籍窗口受理公民申办居民身份证,要审核填报制证信息表,每月至少2次(间隔不超过15日)将制证信息(含照片)送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批、制作底卡,县(市、区)户政部门每月至少2次(间隔不超过15日)将制证底卡送制证中心(所)制证,同时领取制作好的居民身份证。
6、户籍窗口受理公民申办加急居民身份证,要当场受理审核,每周2次将制证信息送县(市、区)户政部门审批、制作底卡,县(市、区)户政部门每周2次将制证底卡送制证中心所或由公民自己将制证底卡送往所属制证中心(所),制证中心(所)要在受理后的一周内2次制发证件。以上送证表册按原规定执行。
7、户籍窗口受理公民申办临时身份证,要当场受理审核,由公民本人前往县(市、区)户政部门办理审批领证手续,户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发证。
三、人口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要求
1、户籍窗口操作人员每天工作结束前要打印本人办理的《工作日志》(按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操作人员,分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注销、分户立户、申补换领居民身份证等项目类型打印,并打印当日办理各类项目的统计数和总户数、总人数),核对当日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登记《人口信息系统运行日志》(式样四),主要记载每日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有无维护、维修等情况。
2、户籍窗口要在每月末打印本月统计表(打印内容:计算机实时总户数、总人口数,男、女人数,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人数、上月末总人口数,四项变动后的本月总人口数),并与办理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核对,有差错的应及时纠正。
3、户籍窗口要在每年年末打印当年《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式样五);补报往年出生的,顺序码要补登《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
4、户籍窗口受理居民身份证核查、人口信息查询时,要求单位查询应出具单位介绍信;个人查询应出具个人有效证件,并填写《居民身份证核查、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式样六)。
5、已建立集中式人口信息数据库并联网的设区市公安局,要适时维护“百城联网”信息。未建立市、县级集中式数据库人口信息网络系统的派出所户籍窗口要每月维护县级人口信息系统(网络维护或报盘),并报送本辖区重要人员信息;设区市公安局每季度要收集本辖县(市、区)人口信息数据,维护“百城联网”信息。
6、做好各项安全保密措施,非户籍室工作人员不得操作人口信息系统,用户名、口令每月一换,人口信息系统计算机禁止上互联网;定时防毒杀毒,软盘等各类介质确认无毒后方可使用;做好数据定期备份、异地存放。
四、户籍档案管理要求
1、户籍民警要妥善保管好在户口登记办理时的相关材料,按照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分户立户、注销等项目分类,将《工作日志》、各种证件、证明材料按照办理的年、月、日顺序每月装订后,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各类人口统计年报表一并永久保存。
2、《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缴销居民身份证花名册》、《居民身份证核查、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等表册要分类归档,长期保存;《户籍登记证明》存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存根和回执、各类人口统计月报表、《人口信息系统运行日志》短期保存。
3、有关人口信息数据的存储介质等,应长期保存,有条件的应刻录成光盘。
4、档案管理要分类型统一编排制作封面,写明类型、日期,以便查找。管理档案要做到查阅有登记,一般不外借。做好保密,无关人员不得翻阅。
5、户口、居民身份证档案要有专用档案柜、库房,专人负责保管,并落实防火、防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高温等安全措施,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