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落户 | ||
收费情况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行为对象 | 1、新生儿、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人员 2、公民个人(社会福利机构)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 3、毕业就业、回原籍、转学、肄业生落户;已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现因毕业就业、回原籍、转学、肄业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本户口管辖区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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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办理条件 | 一、新生儿落户 1、新生儿: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2、户口补登: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1、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2、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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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新生儿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相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系非婚生育确无法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的,提供一方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登记机关在进行户口登记时,如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暂不予办理户口登 记,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 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医疗机 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湖南户籍居民在香港、澳门出生的子女回湖南落户: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经港澳公证 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系相应的身份证件); 湖南户籍居民在台湾出生的子女回湖南落户: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 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户 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二、户口补登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材料(或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村(居)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调查意见(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三、收养入户
1、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全国各大院校毕业生在长沙就业需落本市户口的请备齐: 1、报到证(外省院校毕业到长沙就业的请先到省或市教委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报到);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户口迁移证(本市学校毕业生提供学校集体户口卡);4、身份证 凡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应同时提交经省、市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或长沙市高新技术管委会签出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聘用协议。 技工学校毕业学生,凭省劳动厅《分配计划通知单》和地、州、市劳动局开具的“报到证”(加盖地、州、市技工学校毕业分配专用章)办理;到中央在湘单位或省属单位就业的凭省劳动厅开具的“报到证”(加盖省劳动厅技工学校分配专用章)办理。 (二)学生毕业后未就业回原籍落城市户口 指长沙市生源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原迁出派出所证明和父母户口本办理。 (三)转学户口 凭省教委“同意转学”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学籍资格证明”、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 (四)学生退学或学校除名回原籍落城市户口 凭学校学籍处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迁出派出所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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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毕业生落户当场办结;新生婴儿户口材料齐全当场办结;收养婴儿户口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事项名称 | 户口迁入办理 | ||
收费情况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行为对象 | 公民 | ||
行为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办理条件 | 1、夫妻投靠落户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3、收养落户 4、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5、家属随军落户 6、投资兴业落户 7、购房入户 8、人才引进落户 9、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 10、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11、复原、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 12、刑释教人员落户 13、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14、其他回国恢复户口及入境定居人员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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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夫妻投靠落户
(1)凭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乡镇村组同意落户证明意见 (2)另一方系非农业户口的,还需提供非农业户口一方在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意见、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及未成年子女无住房证明意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1)提交申请表、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3、收养入户材料 (1)公民个人依法收养的:提交申请表、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提交申请表、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长沙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材料 (1)提交申请表,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3)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5、家属随军落户 (1)提交申请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2)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6、长沙投资兴业落户 (1)迁入人要求落户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用工单位《雇聘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责任书》; (2)要求落户现租住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 (3)要求落户亲友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亲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购房入户 (1)提交申请表、我市的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提交银行盖章确认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3)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4)对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8、人才引进落户 (1)用人单位聘用合同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3)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复原、转业和退伍落户 (1)提交申请表、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 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原籍地 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 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 (2)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3)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4)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落 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 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 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 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0、刑释教人员落户 (1) 提交申请表、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需注明原 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 2张。 (2)回原籍地的,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到非原籍地的,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4)落户接受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接收证明和单位集体户口。 (5)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无单位的,可登记在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1、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1) 提交申请表,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复户口,或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提交留学人员最后 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 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 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2)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3)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 (4)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5)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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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
事项名称 | 户口迁出办理 | ||
收费情况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行为对象 | 公民 | ||
行为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办理条件 |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迁出户口,或因参军服兵役、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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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供申报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迁出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 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民参军服兵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出国或赴台定居的,还需提供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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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
事项名称 | 分立户办理 | ||
收费情况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行为对象 | 公民 | ||
行为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办理条件 | 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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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和居民身份证、分户书面申请、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 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农业户口分户不能提供房产证及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供村委会证明确实在此居住、与原户主分家的证明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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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
1、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出入境接待室:天心区正塘坡路269号,乘145路至天心公安分局下车或乘705至友谊社区下车。电话:0731-85895051;
2、暮云所: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二路817号,乘101路至暮云派出所下车,电话:86900558;
3、书院路所:长沙市天心区青山祠35号,乘4、137、134、140、160路至劳动广场下车或乘1、122、311、358、901、908路至书院路站下车,电话:85122759;
4、新开铺所: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北路,乘915路至新姚北路芙蓉南路口下,电话:85579220;
5、桂花坪所:长沙市天心区玉桂路6号,乘105路至省文化厅下,电话:85049110;
6、大托所:长沙市天心区机场口路188号,乘140、802、105路至机场口下车,电话:85479486;
7、青园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153号,乘705、145、116路至韶山路口下,电话:85580060;
8、金盆岭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9号,乘150、115、地铁一号线至涂家冲站下,电话:85212149;
9、坡子街所:长沙市天心区三王后街1号,乘2、11、18、112、138、143、145、167、202、301、358、368、803、804、901、908路至贾谊故居下;或乘1、123、171、406、707、旅3 路至坡子街下; 或乘地铁2号线至五一广场或湘江中路下,电话:85112005;
10、城南路所:长沙市天心区何家巷27号,乘8、314、134、167、225路至南门口下,或乘地铁1号线至南门口站下,电话:85128130;
11、裕南街所: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113号,乘901、908、225、1、160路至大椿桥站下,电话:85122938;
12、文源所: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文源派出所,乘370、115路至林大路青园路口下,电话:85288101 ;
13、黑石铺所:长沙市天心区书香路黑石铺派出所,乘206路至书香路黑石铺路口下,电话:85285079。
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