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事项 | 护照办理 | 服务对象 | 个人 | |||||||||||||||||||||||||||||||||||||||
责任部门 |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出入境接待室 | 受理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
乘车路线 | 乘145路至天心公安分局下车或乘705至友谊社区下车 | 办公时间 | 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办理地址 | 天心区正塘坡路269号 | |||||||||||||||||||||||||||||||||||||||||
事项名称 | 护照办理 | |||||||||||||||||||||||||||||||||||||||||
办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2012版) (五)关于启用《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境传【2014】88号) (六)《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办理时限的通知》(湘公境传[2014]149号) |
|||||||||||||||||||||||||||||||||||||||||
办理条件 | (一)非长沙市户籍的湖南省居民在长沙(含四县)居住、工作或者学习满一年(含)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工作地或学校所在地(以下统称居住地)就近向长沙市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含所辖区、县出入境受理机构)申办普通护照。 (二)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省居民异地申请办理普通护照、赴台出入境证件。一是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省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二是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 (三)允许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且在非户籍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外省居民在居住地就近申请办理普通护照。 (四)对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等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护照的,须提交相应材料,公安机关予以加急办理。 |
|||||||||||||||||||||||||||||||||||||||||
申请材料 |
|
事项名称 | 长沙市电子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办理—逗留 | ||
责任部门 |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出入境接待室 | 受理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办事分类 | 出境入境 | 服务对象 | 个人 |
收费情况 |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往来港澳地区一次有效签注20元/项次;往来港澳地区多次有效签注100元/项次 | 收费依据 | 依据“计价格[2002]1097号”文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
乘车路线 | 乘145路至天心公安分局下车或乘705至友谊社区下车 | 办公时间 | 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址 | 天心区正塘坡路269号 | ||
行为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3、《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4、《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06]412号,2006月4月24日实施); 5、《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09]331号,2009年4月1日实施); 6、《湖南省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操作办法》(2011年1月1日施行); |
||
办理条件 | 自2014年9月15日起,长沙正式启用电子港澳通行证,同时停止旧版港澳通行证的申请,尚未过期的旧版港澳通行证仍可继续使用。新的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办理条件与原(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相同。 1、长沙户籍 2、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3、16-60周岁居民(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
||
办理程序 | 一、提交材料并领取申请表 居民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及相关材料到当地出入境管理机关,领取一张《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国家工作人员等要由单位出具意见。不满14周岁的居民在办港澳通行证申请时,须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 二、填写申请表 1、申请表要用蓝黑色或黑色水笔填写。申请表要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申请种类、申请事由等内容。身份证须填写18位号码。 2、复印身份证、户口簿,照相 3、申请表内容填好后,申请人要将身份证和户口簿个人资料的复印件粘贴在申请表背面。 申请人将一张近期正面白底免冠半身、光面头像照片贴在申请表上,相片尺寸:48×33mm。服务大厅里有照相服务点。 三、交费 申请人根据本人所选择的签注种类先到服务大厅或出入境管理机关下的银行交纳个人旅游证件工本费和签注费。 四、取证 按规定,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时间是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在等证期,可以拨打《回执》单上的咨询电话询问办证的进展程度,各地稍有快慢差异。 办理地点 1、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逗留,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长沙市城区居民在长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办证大厅办理,长沙、望城、浏阳、宁乡四县(市)居民在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 |
||
申请材料 |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定要有本人页和户主页) 3、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2张 4、《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在办理处当场领取并填写) 5、逗留签注相关材料(具体见以下说明) 照片要求 (一)相片为申请人近期(六个月以内)直边正面两寸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相片背景为白色,使用光面相纸,相片只限一人; (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着制式服装,儿童不得系红领巾;不着浅色衬衣,不得化妆、涂口红,不得戴发卡、项链、耳环、耳坠、墨镜等; (三)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分明,神态自然,露双耳,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等,脸部无局部高亮度、颜色过深或泛白等现象; (四)不得使用一次性快照、经翻拍的相片和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相片; (五)相片尺寸:长48毫米,宽33毫米,人像头部长度28-33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 长沙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办理材料说明 1、《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1份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注: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岁不提供) 4、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2张,白色背景,规格为33mm×48mm 5、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满一年(含)以上的居住证或暂住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6、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就业、就学、培训等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及1份复印件 注: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需提交 7、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 注:赴澳门就学人员需提交 8、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注: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提交 9、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注: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逗留的提交 10、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注:在澳门就学,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的提交 11、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 注:在澳门就业,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的提交 12、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 注: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的提交) 13、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原件 注: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供 |
||
办理期限 | 15个工作日(已持有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为10个工作日) |
(一)网上预约;
(二)各出入境窗口受理;
(三)分区县市局人境大队(人境支队出入境审批科)审核;
(四)市公安局人境支队审批;
(五)省公安厅制证(市公安局制作签注);
(六)受理单位窗口发证。
备注:1、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须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但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含)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须提交委托书、交验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申请人取得《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个人旅游签注后,须通过湖南省旅游局指定的赴台旅游组团社向台湾有关部门代办《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
3、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在台湾停留时间自入境台湾次日起不超过15天,可自行从对外开放口岸出境前往台湾,在台停留期间可自行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大陆。
事项名称 | 台湾通行证办理 | ||
责任部门 |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出入境接待室 | 受理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办事分类 | 台湾通行证 | 服务对象 | 个人 |
乘车路线 | 乘145路至天心公安分局下车或乘705至友谊社区下车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办理地址 | 天心区正塘坡路269号 | 咨询渠道 | 0731-85895051 |
办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四)关于启用《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境传【2014】88号) (五)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办理时限的通知(湘公境传[2014]149号) |
||
办理条件 | (一) 非长沙市户籍的湖南省居民在长沙(含四县)居住、工作或者学习满一年(含)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工作地或学校所在地(以下统称居住地)就近向长沙市公安 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含所辖区、县出入境受理机构)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注:各城区分局仅受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旅游签注)。 (二)允许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且在非户籍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外省居民在居住地就近申请办理赴台出入境证件。 (三)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省居民异地申请办理普通护照、赴台出入境证件。一是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省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二是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 |
||
办理程序 | 1、准备材料、审验材料、受理合格、获取领证回执、领取台湾通行证 2、准备材料、审验材料、受理不合格、重新准备补充材料、受理合格、获取领证回执、领取台湾通行证 |
||
申请材料 |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内地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4、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 |
(一)出入境接待窗口办公地址及电话:
1、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出入境接待室
天心区正塘坡路269号,乘145路至天心公安分局下车或乘705至友谊社区下车。电话:0731-85895051。
(二)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