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
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
二、设定依据:
1、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金管发〔2012〕17号)
2、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长金管发〔2012〕22号)
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长金管委〔2013〕2号)
4、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长金管发〔2013〕6号)
5、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14〕4号)
6、关于印发《长金管委〔2014〕4号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长金管发〔2014〕25号)
三、申请条件:
符合《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沙住房公积提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操作规程》规定的若干提取条件,资料齐全。
四、办理材料:
各种提取情形提交的相关资料
购买自住住房
提取情形 |
需提供的资料 |
备 注 |
基本资料 |
1.《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2.提取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未婚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声明书》 4.提取申请人湖南省内建行、交行、长沙银行、工行、农行任一有效储蓄卡 |
所有提取情形均须提供 |
购买自住 商品房 |
1.购房合同(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2.购房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收据) |
1. 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限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签订购房合同1年内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 同一套房屋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不含住房补贴金额) |
异地购买 自住商品房 |
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 1.夫妻双方购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军人房产证明由团级以上营房部门出具) 2.加盖房屋所在地房产部门公章的备案信息查档复印件 |
|
购买单位 自建经济适用房 |
1.购房合同 2.自建经济适用房批文(复印件) 3.购房认购单或购房清册(复印件) 4.购房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收据) |
|
购买二手房 拍卖房 |
1.二手房、拍卖房买卖交易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 3.契税发票 |
1.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限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1年内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同一套房屋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不含住房补贴金额) |
购买拆迁 安置房 |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2.购房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收据) |
1.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限提取1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1年内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同一套房屋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计税总额(不含住房补贴金额)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提取情形 |
需提供的资料 |
备 注 |
基本资料 |
1.《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2.提取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未婚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声明书》 4.提取申请人湖南省内建行、交行、长沙银行、工行、农行任一有效储蓄卡 |
所有提取情形均须提供 |
城镇规划区 建造、翻建 自住住房 |
1.建房费用支付凭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 5、建设工程竣工日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供) |
1.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该建设工程竣工之日1年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限提取1次) 2.同一套住房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 |
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
1.建房费用支付凭证 2.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文(或村民建房许可证) 3.《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 4、建设工程竣工日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供) |
|
大修自住 住房 |
1.县级以上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C或D级《危险房屋维修鉴定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大修房屋费用支付凭证 |
1.自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1年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同一套房屋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费用 |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提取情形 |
需提供的资料 |
备 注 |
基本资料 |
1.《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2.提取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未婚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声明书》 4.提取申请人湖南省内建行、交行、长沙银行、工行、农行任一有效储蓄卡 |
所有提取情形均须提供 |
偿还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
除基本资料外无需提供其他资料 |
1.自正常还贷起12个月后可申请提取前12个月还款额(可与中心签订按年划拨公积金还款协议) 2.如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为月应还贷额的6倍,在偿还贷款1个月后可与中心签订按月划拨公积金还款协议 3.还贷2年以上一次性提取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最近24个月的还款额 4.正常或提前结清贷款的,须提供结清证明,可自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为结清之日至上次提取时间内(不超过24个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
偿还非市 住房公积 金贷款 |
1.购房合同(二手房为契税发票) 2.借款合同 3.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自上次提取时间至本次提取时间的还款明细 4.异地房产证明 |
1.自正常还贷起12个月后可申请提取前12个月的还款额 2.贷款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但每次间隔时间应在12个月以上 3.还贷2年以上一次性提取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最近24个月的还款额 4.正常或提前结清贷款的,须提供结清证明,可自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为结清之日至上次提取时间内(不超过24个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
偿还商业 住房贷款 |
1.购房合同(二手房为契税发票) 2.借款合同 3.最近6个月以上还款明细或存折(银行盖章) 4.异地购房还贷提供夫妻双方购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 |
其他情形
提取情形 |
需提供的资料 |
备 注 |
基本资料 |
1.《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3.提取申请人湖南省内建行、交行、长沙银行、工行、农行任一有效储蓄卡 |
所有提取情形均须提供 |
租 赁 自住房 |
1.配偶身份证(已婚) 2.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未婚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声明书》。 |
1、经查询我市房屋产权信息系统,职工本人(已婚的包括本人和配偶)在本市(含长望浏宁)无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职工每年可申请租房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汇缴额的50% 3.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12个月汇缴额以外的金额不计入提取额度内 |
享受城镇 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 |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1.提取配偶公积金须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配偶在同一户口的户口簿 2.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申请提取,每次间隔为6个月以上,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 |
终 止 劳动关系 |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长沙地区非农业户口需离职两年,农业户口凭户口簿离职后即可提取) |
1.个人公积金账户需为封存状态 2.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作销户提取 |
出境定居 |
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 |
|
退 休 |
退休证或退休批文(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提供) |
|
继承或 受遗赠 |
1.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手续、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多人继承均须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账户余额1000元以下) 2、公证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多人继承均须身份证)(账户余额1000元以上) |
1.个人公积金账户需为封存状态 2.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作销户提取 3.余额在1000元以下不需公证书 |
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家庭生活困难 |
1.本人、配偶、子女及本人父母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 ①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② 医疗费用支付证明原件;③ 与缴存人关系的证明(同一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或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证明)。 2、遇重大车祸、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 ①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 ②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
1.重大疾病治疗期间可每年提取一次 2.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治疗费用 3.突发事件自事件发生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 4.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在扣除各项保险赔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 |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七、收费情况:无
八、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九、办公地点:
天心区管理部:天心区新姚北路399号博林阔寓4楼
十、联系电话:12329
公积金贷款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127174)
二、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四、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五、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指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决定的时限,不含房产抵押、贷款发放时限)
六、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指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决定的时限,不含房产抵押、贷款发放时限)
七、审批条件:
符合《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使用暂行规定》等规定的若干条件,资料齐全。
八、申请材料:
各种贷款情形提交的相关贷款资料
购买自住住房
贷款项目 |
需提供的资料 |
备 注 |
基本资料 |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未婚或未再婚证明(有效期3个月) 3.收入证明。在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需提供。借款人配偶未在我中心缴存的需由工作单位或社区出具收入证明(月收入5000元以上需提供纳税证明) 4.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面签时提供,需预存1个半月应还款金额) |
|
购买期房贷款 |
1.购房合同(签订时间1年内) 2.购房首付款发票 |
|
购买现房贷款 |
1.购房合同(签订时间1年内) 2.购房全额发票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价值议定书》(如以其他房产设定抵押需由担保公司出具,抵押房产建筑时间在20年内,不在拆迁范围内且与购房地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
|
购买二手房贷款 |
1.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1年内) 2.买卖过程中的所有相关票据(契税发票等) 3.《房屋所有权证》 |
需用本套房产设定抵押 |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告知准许贷款。
(2)申请材料不齐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告知不予贷款及理由。
3、时限:即时
(二)审查(初审、复审)
1、岗位责任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贷款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报各管理部主任审定。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审批)
1、岗位责任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主任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在借款审批表上加盖审批专用章。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并说明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办结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借款人可贷款金额,告知办理借款面签手续,约定时间办理面签。将应归档的资料复印保留。
(2)对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及时转给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3、时限:即时
十、是否收费:否
十一、办理地点:
天心区管理部:天心区新姚北路399号博林阔寓4楼,电话:84886870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三、咨询电话:12329
十四、投诉电话:12329
公积金缴存
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
2、《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
3、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长金管发〔2013〕17号);
4、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长金管发〔2010〕35号)
三、申请条件:
符合长沙住房公积金开户汇缴有关规定,资料齐全。
四、办理材料: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提供一下材料(所有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1、填写《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表》一式二份;
2、填写《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汇缴统计表》一式三份,并附excel电子文档资料(可通过网厅导入excel电子文档);
3、汇缴职工个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设立单位的批准(登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授权书;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期限: 2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无
八、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九、办公地点:
天心区管理部:天心区新姚北路399号博林阔寓4楼
十、联系电话:12329
网上查询 |
查询网址:http://www.csgjj.com.cn/ 查询项目:个人公积金余额;个人公积金明细;个人贷款进程;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单位公积金查询 |
电话查询 |
服务热线:12329。 自动语音服务查询项目:服务热线将为您提供公积金提取、贷款、开户、缴存政策咨询,个人公积金账户及贷款进度查询、投诉和建议受理等多项服务。 |
网点查询 |
受理机构:天心区管理部 办理地址:天心区新姚北路399号博林金谷4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周一至周四下午:1:00-5:00 周五下午不对外办理业务,节假日休息。 |
受理机构:天心区管理部
办理地址:天心区新姚北路399号博林金谷4楼
咨询电话:12329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周一至周四下午:1:00-5:00
周五下午不对外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