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心区人民政府重点办事服务
返回首页 身份证办理 户口办理 公积金贷款 出入境证照 生育服务证 居住证办理 随迁入子女入学 高校毕业生创业 保障性住房申请
生育服务证办理
温馨提示: 提供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合法夫妻生育服务登记。

办理流程1

    一、事项名称:生育证办理

    二、设定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夫妻双方亲生子女合计数小于等于一个

    四、申请材料:

           依法生育的夫妻,持《结婚证》、《户口簿》、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免冠近照2张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发给生育服务证

    五、申请地点: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街道湘府中路298号政府服务大楼二楼

    六、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夏季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冬季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按国家规定节假日休息)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电话:0731-85899211

    十、投诉电话:0731-85899205

    十一、办理程序:

      申请人申请;查验资料;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机关决定;审批机关发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温馨提示: 提供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再生育审批。

办理流程2

    一、事项名称:再生育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三、申请条件: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

            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四、申请材料:

      填写再生育行政许可卷宗并提交以下材料:

      基本材料:1、申请当事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2寸夫妻免冠合影近照2张;2、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加盖所在街道〈乡、镇〉卫计办公章),当事人一方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特殊材料:1、属于许可条件第(一)项的应当再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2、属于许可条件第(二、三)项的应该再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协解书),有多次离婚史的,需提供全部的离婚材料;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②申请当事人双方子女信息材料;

    五、申请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街道湘府中路298号政府服务大楼二楼

    六、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7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冬季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按国家规定节假日休息)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0731--85898299

    九、投诉电话:0731--85898144  85898302

    十、办理程序:

     1、申请。

     ⑴已婚育龄夫妻认为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提出申请,办理生育证,持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2、受理。

        初审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⑵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

      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再生育申请决定书。

     3、审查。

     ⑴申请人申请理由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信息齐全无误的,街道办事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报天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

        关)。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

        ⑵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免费发放生育证。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4、决定。

      经审定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加盖审批机关印章的生育证。生育证由申报单位领回并于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自行领回。(使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送达)。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审批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再生育的书面决定。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公开。

      审批机关作出准予再生育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民查阅。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须将生育证的办理结果依法公开。

      6、有效期延续

      持生育证满一年未生育的,持证人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原申报办证的村专干或街道办事处卫计办办理延期登记,由天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托街道办事处卫计办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街道办事处卫计办逾期未办理的,视为同意延期。

  办事机构:天心区各社区、村、街道卫计办

  咨询电话:0731--85898299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冬季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按国家规定节假日休息)